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K****9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马驹桥新桥路口时,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让原坐在副驾驶座的贺某某换坐到驾驶座位上,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陈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2mg/100ml。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逃避公安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罚情节,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
检察官助理:崔璨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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