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8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家边**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0****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京医科大学北门处时,撞到前方黎某某驾驶的苏AH****号小型轿车,后被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27.0mg/100mL血。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清单、理赔书等书证;
2.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3.证人宫某某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黎某某及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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