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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13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7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时1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顺庆区滨江北路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乙醇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经抽血送检,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6mg/100ml。本案立案后,交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2020年5月7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陈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办案说明、办案视频、照片、呼吸式乙醇检测单、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路检查获、血液中乙醇含量147.6mg/100ml、电话通知到案可认定为一般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在拘役1个月至2个月并适用缓刑考验、并处罚金3000元幅度内判处被告人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军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508277****。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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