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时1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顺庆区滨江北路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乙醇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经抽血送检,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6mg/100ml。本案立案后,交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2020年5月7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陈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办案说明、办案视频、照片、呼吸式乙醇检测单、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路检查获、血液中乙醇含量147.6mg/100ml、电话通知到案可认定为一般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在拘役1个月至2个月并适用缓刑考验、并处罚金3000元幅度内判处被告人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检察员:沈军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508277****。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