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3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LJ***号小型汽车沿新建区长堎镇礼步湖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时在米罗红绿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新建区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5.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0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助理检察员:肖黎剑
2020年7月9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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