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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979********,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号,住所地为南阳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李本奇  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1时30分许,陈某某在南阳市唐河县文峰路饮酒后驾驶苏E*****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载白某某)沿雪枫路自东向西跨越中心双实线行驶,行至雪枫大桥东头桥面上时,与沿雪枫大桥自西向东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陕K*****(陕*****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艾某某)相撞,相撞后张某某驾驶的陕K*****(陕*****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失控又冲断雪枫大桥桥面上北侧护栏,并坠落于白河大道上,造成陈某某、张某某、白某某、艾某某受伤、车辆及桥面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50mg/100ml, 陈某某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证明等书证;2.血醇鉴定报告;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张某某、艾某某等陈述;5.执法纪录仪视频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达成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 

检察员:侯童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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