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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购销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镇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新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宏蓝湖别苑北门入口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沿东宏蓝湖别苑东西路由西向东左转弯李某驾驶的新E-*****号小型轿车碰撞。2020年12月1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6562号鉴定文书意见,从所送编号陈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1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月铭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新疆博乐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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