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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二部刑诉〔2020〕8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95******,汉族,专科毕业,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原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速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01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0****大众牌小型轿车沿S31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G107国道交叉口处时,与刘某某驾驶的鲁PE****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挂劲越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大众牌轿车乘坐人陶某某、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2020年10月19日03时05分在原阳县人民医院抽取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两份,经新乡市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55mg/100ml。经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11日双方调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宋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55mg/100ml;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新海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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