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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4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51983********,汉族,大专文化,合肥市*****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庄**村**楼**号,住本市蜀山区**村**幢**室。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Ak8X01号小型客车,沿颖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铜陵**路**路**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22.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本市蜀山区**村**幢**室,电话1515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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