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吉安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许,吉安县公安局民警在吉安县**镇****道**路路口进行酒驾违法行为查处,发现一辆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赣******)行迹可疑,随即将该车拦停并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陈某某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8.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现场酒精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玉进
检察官助理:肖新华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吉安县**乡**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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