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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市船营区**镇**村**组。曾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7月7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曰14时43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街里时被查获。经鉴定,陈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4.19mg/100mL。

案发后,陈某某系被查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 、呼气检测结果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尿样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决定书、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明月

检察官助理:王乃玉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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