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1221959********,汉族,小学文化,系丰满环卫工人,住吉林市丰满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镇**村**屯**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15时35分许,饮酒后无证照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丰满区泰山路由西向东行驶吉丰东线时被丰满交管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2020年3月20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3.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工作纪实、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三、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无证照驾驶无号牌车辆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敬
检察官助理:闵毓玲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叁拾玖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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