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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址磐石市**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陈某某在逃,经网上追逃于2020年4月20日在磐石市**镇**管厂将其抓获,磐石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1日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月20日21时19分许,酒后无证驾驶吉B****2号比亚迪轿车沿黑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969公里+150米处与高某某驾驶吉A****9轻型厢式货车相撞,致轻型厢式货车侧翻,陈某某受伤。此次交通事故中陈某某负全部责任,高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酒精(乙醇)含量为28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清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现场照片6张

二、证人证言:高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1.磐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941001号;

2.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2019]第170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云峰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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