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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址磐石市**镇**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下午21时2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吉A****5号起亚轿车行驶至磐石市**镇南广场疫情卡点处时,与疫情卡点人员争吵,疫情卡点人员报警后被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52.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清单、呼吸检测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

二、证人证言: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2020]第104号。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云峰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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