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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汉族,大学文化,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住江苏省苏州市**路**家园**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1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9日由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6年12月21日告知被害人黄某某、翟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3月9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Y****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通达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墅浦路口处,追尾黄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B****小型轿车,致使该车又追尾翟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3****小型轿车,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苏EY****车损价值人民币1819元,苏EB****车损价值人民币2308元,苏E3****车损价值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等;

2.​ 证人沈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黄某某、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视听资料:抓获并提取被告人陈某某血样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林淑蓉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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