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92 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24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B*****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从嘉峪关市紫轩一期33号楼1单元行驶至该小区48号楼时,与楼前树木及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48号楼2单元门前的甘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最终造成树木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镜铁大队民警现场抓获。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0.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鉴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马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审理。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龙

2020116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本市,联系电话18909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