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镇**栋**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12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蒙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从大门进入顺庆区清风北路清泉小区西区后,对未锁好车门的车辆实施盗窃,在翻找了两辆未锁好车门的车辆后,发现有保安在值班,两人翻小区围墙逃走。本次未盗得财物。
2020年1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蒙某某通过翻围墙的方式进入顺庆区清风北路清泉小区西区后,对未锁好车门的车辆实施盗窃,二人在清泉小区西区内分别进入八辆车内盗窃财物。得手后二人准备从小区大门走出时,因形迹可疑,被保安挡获并报警。出警民警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查出所盗窃的现金505.2元、伸缩棍1根、硬盒装“中华”香烟2盒、带按键的老年机旧手机1部等物品;从蒙某某处查出所盗窃的现金4205.5元、硬盒装中华香烟3盒、苹果旧手机2部,以上物品经顺庆区发展改革局鉴定,被盗5盒硬装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225元,被盗两部苹果旧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两人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235.7元。案发后,以上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查获物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1月26日在值班律师左明达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陈某某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2021年1月31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监视居住,电话:1736139****。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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