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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乡**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7时40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饮酒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21时许)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号的“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大邑县晋原镇潘家三段“红光二期”出发,沿潘家街三段、元通路、邑新大道往大新路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大邑县省道106线63KM+100M唐牌坊路口时被大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被挡获时,其血液乙醇浓度为275.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翔

202073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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