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住巴中市巴州区**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小轿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小型轿车,在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清正街倒车时,与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A*****号小型汽车发生擦刮,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发生口角并抓打,袁某某报案。巴州区公安分局清江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提取其血液样本。经检验,在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6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侦查中,被告人陈某某与袁某某自行达成一次性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陈某甲的证言;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街,联系电话1811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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