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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5211993********,汉族,个体建筑工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沿京昆高速大田收费站往总发收费站行驶,行驶至京昆高速总发收费站出站口(2464km=200m)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仪现场测试,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7.3mg/100ml,后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18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陈某甲、吕某某、张某某、叶某某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加丽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4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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