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街办**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其朋友贠某某在**宾馆对面一烧烤店吃饭喝酒,期间陈某某饮用啤酒三瓶左右。7月3日0时40分,陈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陕E****R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酒店十字南5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贠某某的证言;4.现场查获、抽血等笔录;5.血液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满
检察官助理:刘凯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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