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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51990********,汉族,中专文化,**公司**,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0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J****0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途经本市城市快速路铁东北路、津滨大道,沿津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河东区红星美凯龙附近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雨昕

检察官助理:郭晓敏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7张、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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