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涟源市**街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同上。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8月25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吸毒,于2011年4月2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强制戒毒;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娄底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于同月24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在娄底东贸街蜗牛清吧饮酒后由陈某某驾车至娄底城区吉星路卡尔顿路段时被娄底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经血样提取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2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结果检测单、前科资料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铁辉
检察官助理:周梦欣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湖南省涟源市**街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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