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3时5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在孟津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所送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2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会超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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