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4221970********,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镇**街**路**号,现住西吉县**楼**楼,系西吉县**店**。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30日被西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7月4日因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被西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23时43分,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宁D****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吉县幸福路回中后门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处,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检测试仪进行检测,检测值为151mg/100ml。经宁夏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检验值为12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等;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且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撒风雄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534****;
2.侦查卷贰册,
3.光盘一张遂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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