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15时10分许,在隆大线宁晋县徐家河村北界牌处,黄某甲驾驶冀EM3***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对方向行驶的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冀E71***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黄某甲、陈某某及冀EM3***小型轿车乘车人黄某乙三人伤,黄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3.61mg/100ml,黄某甲符合车祸致胸腔脏器损失死亡。事故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书、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黄某乙、黄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少侃
检察官助理:景亚平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原籍,联系电话15350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