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装潢工,出生地安徽省东至县,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现住址安庆市大观区**街**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皖R****5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集贤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集贤南路三建司路段时,被安庆市交警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后被带至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查,陈某某持E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圆
检察官助理:叶 蕾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地同居住地,联系号码1515561****;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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