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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安徽省临泉县人,现住临泉县**街道**八里**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4月2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皖******车辆超速行驶,在临泉县顺河街合肥建工集团工地内撞到工地内的墙上,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马某某、陈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东

检察官助理闫军会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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