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检一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镇**村**组。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8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洪集派出所罚款二百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105 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78KM+850M处时,与由被害人关某某驾驶的沿元洪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左转弯的豫SZ****号英田牌蓝色自卸低速货车相撞,事故导致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7mg/l00ml;经认定,陈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关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6.提取血样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情节,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群
检察官助理:顾方瑞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29786****;
2.本案卷宗共壹册(含提取血样视频光盘壹张、讯问视频光盘壹张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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