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住**区**路**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4时25分,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至利辛县046县道胡集镇孙林居委会路段,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陈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代理检察员:汝海龙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阜阳市**区**路**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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