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飞,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0012624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太和县李兴镇大谢村委会陈老家162号1户。被告人陈飞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7月5日释放;又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4月1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2500元;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飞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陈飞饮酒后无证驾驶皖K83215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被举报,沿006县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李兴西街至杜庄路段时,被太和县公安局值勤民警抓获。经检测,陈飞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2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范振亚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飞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任国栋
附:
1.被告人陈飞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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