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68********,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定远县**镇**庄**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7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1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311省道123km炉桥镇姚庄村张圩组顾某某家门口处,撞到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顾某某,经鉴定顾某某未达轻微伤。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经定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正流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定远县**镇**庄**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材料1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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