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71********,桐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本市**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7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沿烟汕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151km+800m处,与停在路边崔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速派奇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崔某某受伤、无号牌速派奇牌二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静脉抽血化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佩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