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泗县山头镇**村党总支书记,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3月7日被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6时许58分许王某甲驾驶一辆皖******小型轿车沿**镇**至**乡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镇**村**庄附近与鲍某某驾驶的一辆三轮电瓶车相刮,造成轻微交通事故,驾驶员王某甲离开现场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镇乡村路**村路段向西行驶一段距离,被王某乙追上开车送其回家。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接群众报警后于当日19时许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依法提取了被告人陈某某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9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案发后,王某甲与鲍某某已达成谅解协议。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波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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