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92********,汉族,中专文化,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村**队**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晚上8点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DCX***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珠江路教会堂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金某某驾驶的苏E1J***号轿车碰撞,致两车损坏。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陈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往安徽朝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1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抽血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金某某的证言;
4.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倩倩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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