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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寿县*镇*村*队*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4时3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国道328线由西向东行至635公里处(卧龙山路淮南博致骨科医院路段),撞到前方在斑马线停车的皖D*****号小型轿车的尾部,致二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某受伤。民警勘查现场发现陈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陈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8.9mg/100ml。当日15时35分,在淮南市新华医院对陈某某抽取血样送检。2019年12月25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1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解决协议书等;

2.证人陈某某、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学勇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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