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5月15日22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东明县南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万福河桥处时,被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在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8mg/100ml。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1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查获视频;4.证人陈某乙证言;5.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庆祝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东明县**街道办事处**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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