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2日22时4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泉路与沂山路路口处时,被临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05月15日,经鉴定:在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及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乐乐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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