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系乐陵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1时25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宝骏牌面包车由渤海路美食街饭店行驶至黄金水岸小区东门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7mg/100ml。2019年12月17日,乐陵市公安局对陈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所作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查获视频、血样提取视频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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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陵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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