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84********,汉族,文盲,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号,住**村。2017年4月17日,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交警大队罚款两千元。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4时03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五莲县**镇**村**路**路段处,被五莲交警大队叩官中队值班民警查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00.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思思
检察官助理:吴兆强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8763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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