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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冠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冠县**村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冠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路**村路段时,被冠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的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经查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龙

检察官助理:张晓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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