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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7********,汉族,中专文化,单县**镇****工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镇**村**庄**号,现住单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4时1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白色道爵牌四轮电动轿车沿单县高韦庄至高老家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高路距离105国道1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3mg/100ml,道爵牌四轮电动轿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机动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和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孟锋

检察官助理  陈丹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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