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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小型汽车从其家中出发行驶至商河县殷巷镇王西村弯道处时,与路西侧行道树发生碰撞。后陈某某驾车至王西村其妻子王某某父母家中,双方因离婚事宜发生争吵和殴打。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9.8±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后经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商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信,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商汝才

检察官助理:张玲玲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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