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19〕5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巨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巨野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西150米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巨野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1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视频截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瑞芝
检察员任卫东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巨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5页;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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