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现住成武县**镇**村**村**号。因酒后驾驶,于2020年1月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罚款壹千元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3时35分许,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四轮电动轿车沿S32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100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2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海全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受过行政处罚,属从重处罚情形。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聚义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村**村**号;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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