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87********,汉族,大学文化,群众,个体,住济南市市中区郎茂山路**号**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5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鲁******号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路164桥墩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等信号灯的吕某某驾驶的鲁******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4.9±10.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交警接报警赶至现场,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吕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67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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