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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住**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济南市莱芜区汇河沿河东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陈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2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7±4.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未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365634****。

2.案件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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