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2时0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滕州市平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行路与河阳路路口东路段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mg,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承柱
检察员:张贻伟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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