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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7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号,住诸城市****号。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8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诸城市兴华东路工商银行家属院门口倒车时,与于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4.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材料一宗;2.理化检验鉴定书;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正富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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