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酒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街**栋**单元**,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晋A****R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迎泽区沿南内环桥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内环桥中间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4.69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丰学敏
检察官助理:樊丰琴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73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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