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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0********,蒙古族,高中文化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1 月19 日17 时03 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蒙A1****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巴林左旗**镇**区**街与**路交叉路口处,与蒙D5****福特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陈某某被查获。经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83.95mg/100ml,属醉酒。经查询,被告人陈某某准驾车型C1型。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人口信息表、车辆照片;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范某某、宋某甲、宋某乙证言;4、鉴定意见: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查、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美香

                          助理检察员:潘虹园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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