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同沈某某、王某某在巴中市经开区乐湾首府一家火锅店就餐饮酒后,搭乘沈某某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从经开区出发前往平昌县,当陈某某驾车行驶至G5012恩广高速公路(巴达段)平昌收费站出口处时被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九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陈某某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随后抽取陈某某血液送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含林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08051****

2.案卷2册,光碟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